平南讯 近日,平南县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一起涉企行政非诉执行案件,以“过罚不当”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某木业公司厂房拆除申请,为企业保住核心生产场地,以司法之力为民营企业增强发展信心。这是平南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。
平南县六陈镇某木业公司租用一栋建于2002年的旧厂房生产经营,后因厂房存在安全隐患,按当地政府要求对瓦面进行加固和更换(未扩建、未新增占地)。然而,自然资源部门以“未取得用地手续”为由作出行政处罚,责令该公司于15日内拆除1688.5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、恢复原状并缴纳罚款16.8万余元。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行政部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该公司面临停产停业风险。
近日,平南法院经审理认为,企业仅对原有厂房进行安全隐患整改,未实施新建、扩建行为,未新增土地占用,用地手续问题系历史遗留问题,与企业当前整改行为无直接关联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“过罚相当”原则指出,企业主动配合整改、未造成社会危害,强制拆除将直接导致企业停产、员工失业,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危害程度明显不匹配,损害企业合法权益,有关处罚不应执行。据此,平南法院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。
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,企业遇到行政争议时应第一时间通过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,司法机关将始终坚持“平等保护”原则,为企业提供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。
近年来,该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司法理念,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以有温度的司法让企业“轻装上阵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