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南讯 近日,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,被告人马某因协助收取并转移电信诈骗所得黄金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依法没收马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。
2024年8月,马某在明知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,受上家伊某指使,伙同闫某(另案处理)驾车前往贵港市,精心挑选偏僻且无监控的地点,提供给上家作为收取快递之处。随后,上游犯罪分子通过电信诈骗手段,诱导被害人韩某、杨某、屈某、张某、陶某分别花费23474元、41505元、14722元、9979元、152185元购买相应重量的黄金,并邮寄至港北区或港南区的指定地点。马某负责收取这些黄金快递并转移给上家,上家则以虚拟货币作为好处费结算给马某。马某将部分虚拟货币兑换为3万元人民币。
2024年9月3日,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到案后,马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在案件审理期间,马某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。
港南法院审理认为,马某的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马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减轻或从轻处罚。同时,马某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、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、从宽处罚情节。鉴于马某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,无再犯危险,且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,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。
法官说法
本案中,马某受他人指使,在偏僻地点协助收取快递并转移赃物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承办法官指出,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”仍实施窝藏、转移等行为。在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中,这类看似简单的“代收”行为,实则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关键帮助,助长了违法犯罪的蔓延。
法官提醒,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,犯罪链条日益隐蔽,广大市民切勿因“赚快钱”“帮小忙”的心态放松警惕。尤其在代收快递时需格外注意,不要随意帮不熟悉的人收快递,更不能参与“指定地点代收”“无接触取件”等可疑操作。这些行为可能让你在不知情中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物、传递违禁品的“工具人”,进而触犯法律。若对方以高额报酬诱导代收,或要求隐瞒取件过程,极可能涉及违法犯罪,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,共同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防线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
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